福州市中心城区智慧供水设施提升改造(一期)工程第2标段(工程总承包)补充修改通知(3)
各投标人:
关于福州市中心城区智慧供水设施提升改造(一期)工程第2标段(工程总承包)(招标编号:E************003),招标人(招标代理单位)对《福州市中心城区智慧供水设施提升改造(一期)工程第2标段(工程总承包)答疑纪要及补充修改通知》中的部分答复修改如下:
1、《福州市中心城区智慧供水设施提升改造(一期)工程第2标段(工程总承包)答疑纪要及补充修改通知》中“一、答疑部分”问题2答复修改为:
招标文件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16.1中“(4)以上发生的材料价差和人工费调整只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修改为:(4)以上发生的材料价差和人工费调整只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参与下浮。
2、《福州市中心城区智慧供水设施提升改造(一期)工程第2标段(工程总承包)答疑纪要及补充修改通知》中“一、答疑部分”问题3答复修改为:
招标文件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17.3.1“2.******银行汇票、商业汇票、信用证、保理、E信通等方式支付。”修改为:“2.******银行转账、电汇、网上支付等方式支付。”。
3、《福州市中心城区智慧供水设施提升改造(一期)工程第2标段(工程总承包)答疑纪要及补充修改通知》中“一、答疑部分”问题4答复修改为:
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2.5内容修改为:“工期要求:总工期或计划开(竣)工日期为 720日历天 ;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为(如果有):开始工作时间以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算,节点工期在实施过程中以招标人批准为准。
4、《福州市中心城区智慧供水设施提升改造(一期)工程第2标段(工程总承包)答疑纪要及补充修改通知》中“一、答疑部分”问题6答复修改为:
①招标文件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30内容修改为:“30.本招标文件(含合同、合同附件)条款中对同一事项约定不同的,以对承包人要求更严、更有利于发包人的为准。”。
②招标文件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21.1.1内容修改为:“关于不可抗力其他情形的约定:除通用合同条款外,因政府征收征用、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方承包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造成已完工程损坏的强度等级的风、雨、雪、洪、震等均属于不可抗力,其强度等级以权威机构发布的信息为准。”。
③招标文件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11.3内容修改为:“11.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l)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总平、规划设计变更;
(2)市政府、行政职能部门对项目规模的调整;
(3)不可抗力原因。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因各类发包人的原因,出现工程需全线暂停施工的,发包人允许工期顺延,不再另行支付其他费用。
因各类发包人的原因,出现工程局部停工、局部可正常施工的,施工方应自行优化施工组织,优化后仍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报咨询人及发包人确认审批,经发包人同意后予以工期顺延,不再另行支付其他费用。
承包人在投标时应充分考虑该等特殊性及风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仅给予工期顺延,发包人不承担经济违约责任,不另行支付承包人任何其他费用。发生工期顺延情形,承包人应于发生后7日内向咨询人及发包人提交相关审批材料,逾期则视为对工期无影响。”。
④招标文件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11.4内容修改为:“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指:(1)8级以上台风(不含8级);(2)烈度7度以上地震;(3)以上标准均按项目所在地气象、地震行政部门公布为准。”。
5、《福州市中心城区智慧供水设施提升改造(一期)工程第2标段(工程总承包)答疑纪要及补充修改通知》中“一、答疑部分”问题7答复修改为:
招标文件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11.5中“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的逾期竣工违约金的约定”修改为:“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的逾期竣工违约金的约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含节点工期延误)的,每延误1天的误期违约金为人民币50000元,若节点工期延误时,在进度支付中先予暂扣违约金,如承包人采取措施赶工,对下一工序节点及总工期未造成延误的,则在后续进度支付中予以返还。前述逾期违约金累计最高不超过签约合同价10%,由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承包人拒不缴纳或未及时缴纳的,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可由承包人从履约担保中扣除。当节点工期累计延误或者总工期延误超过30天时,承包人除按照上述约定支付违约金外,发包人有权没收承包人的履约担保并且发包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如确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影响工期的,由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确认后可免予工期延误处罚。”。
6、《福州市中心城区智慧供水设施提升改造(一期)工程第2标段(工程总承包)答疑纪要及补充修改通知》中“一、答疑部分”问题8答复修改为:本项目为市政公用设施,各施工节点连贯性要求较高,不适合拆分进行过程结算。
7、《福州市中心城区智慧供水设施提升改造(一期)工程第2标段(工程总承包)答疑纪要及补充修改通知》中“一、答疑部分”问题9答复修改为:
按专用合同条款25.10.14中“29)承包人桩基施工必须满足现场桩基检测要求,预留或接桩至自然地面的桩基工程量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竣工结算不予另计。”执行。
8、《福州市中心城区智慧供水设施提升改造(一期)工程第2标段(工程总承包)答疑纪要及补充修改通知》中“一、答疑部分”问题10答复修改为:
招标文件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17.3.1中“ (3)建筑安装工程费的支付”修改为:“进度付款额度和付款方式:承包人应在每月的25日之前向咨询人及发包人报送当月实际完成的合同工程量报告,经咨询人及发包人审核确认后,发包人按下列约定拨付进度款。
1)工程预算价未审核的:承包人根据施工图编制完成该部分工程进度款(对应子项)的工程量清单和预算,经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审核单位审核后,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依据。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申请,经咨询人及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施工范围内的工程量进度款按核定完成合格工程量的50%并扣除当月应扣款后拨付。待项目工程整体预算价经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审核单位审定并签订补充协议后,对已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依据审定结果进行调整计算,并在审核结果出具后的下个月进度款中按审核价(下浮后)的80%进行调整支付,执行多退少补。
2)工程预算价审核完成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申请,经咨询人及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施工范围内的工程量进度款按核定的实际完成合同工程量的80%并扣除当月应扣款后拨付。”。
9、《福州市中心城区智慧供水设施提升改造(一期)工程第2标段(工程总承包)答疑纪要及补充修改通知》中“一、答疑部分”问题15答复修改为:
招标文件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22.2.2中“对发包人违约的处理”修改为:“发包人违约责任的约定: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同意后给予工期顺延,发包人不承担经济违约责任,不另行支付承包人经济补偿。”。
注:1、招标文件若有与上述修改内容相同之处一并修改。
2、本《补充修改通知(3)》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招标文件、补充修改通知、补充修改通知(2)、答疑纪要及补充修改通知、补充修改通知(3)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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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7日